所属类型:团队成员|所属栏目:杨芮律师案例|更新时间:2025-09-24 10:40:59|阅读次数:73 次
案涉500万元系发包人基于与云南**公司的资金监管约定直接转入云南**公司账户,该资金用途为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贵州**既非该资金的所有权人,亦未与云南**公司就该资金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却权对该500万元主张权利,我方作为受托方律师,从双方签订的《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中找出该承诺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从而证实我方代付农民工工资无需将款项再打给委托方账户。
案件结果
《关于使用工程款项的承诺书》每一次均在使用时逐笔转到贵司本项目农民工专户上。针对“每一次使用时”的条件约定,原告虽主张曾告知云南**公司要求其支付民工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即未能举证证明铭通公司向原告回转 500 万元款项的条件已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铭通公司退还 500 万元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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