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型:团队成员|所属栏目:杨芮律师案例|更新时间:2025-09-24 10:41:15|阅读次数:60 次
办案经过
中间实际施工人用三个公司和总包分别签订了八个人材机合同,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认定这些合同只是用来走账,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实际施工身份,成功向总包索要款项,法院直接判决,总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案件结果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拿回工程款。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王**含税工程款1,909,484.99 元及自2024年1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王**收到工程款同时向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7,646 元,由原告王**负担 32,340 元,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15,3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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