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型:团队成员|所属栏目:杨芮律师案例|更新时间:2025-09-24 10:42:53|阅读次数:64 次
办案经过
中间实际施工人用三个公司和总包分别签订了八个人材机合同,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认定这些合同只是用来走账,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实际施工身份,成功向总包索要款项,法院直接判决,总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案件结果
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成功拿回工程款。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尚欠原告王**含税工程款 5274515 元及自 2022 年1月26 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息基数为 5274515 元;
二、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李*含税工程款 378454.11 元;
三、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尚欠通海***有限公司含税工程款6021351.83 元;
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李*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通海县***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王**的案件受理费 177926元,因其变更减少诉讼请求,退还 87893 元,余下的90033 元,由原告王**负担 41415元,由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负担48618 元;原告李**的案件受理费14408元,由原告李**负担9293元,由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负担5115元;原告通海县***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费57613元,由原告通海县***有限公司负担4609元,由被告云南省***有限公司负担 5300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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