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属类型:团队成员|所属栏目:杨芮律师案例|更新时间:2026-10-19 15:09:45|阅读次数:10 次
编 者 按
前几天我在直播间讲"实际施工人的钱该找谁要",有位老板问了一个特别朴素的问题。
他说:「杨律师,我们这个项目,合同里好像没写"以审计为准"。可业主要求等审计完才给钱。已经俩年了,我该怎么办?」
这个问题问得好。因为"以审拖款"这件事,在政府投资类项目里几乎是默认的。
但我要告诉你一个可能颠覆你认知的事实:审计,从来就不是法律默认的结算方式。
它必须是你合同里写进去,才有。
你合同里没写,它就不成立。而不成立的东西,挡不了你的工程款。
一、先说清楚:这块挡箭牌,法律上并不是铁的
先讲一个常被误解的基础常识。
审计,是国家财政资金监管的行政监督程序。它的初衷,是管好财政的钱。
但它不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唯一闭环,更不是必然的结算方式。
这两句话听起来平淡,却是很多老板吃亏的根源。
因为在过去的实务里,"政府项目都要审计"几乎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
业主说这句话的时候,态度往往很自然——这不是我要为难你,这是惯例。
而承包人往往就点了头。
点完头,就把自己手里那张牌让出去了。
我要说的是:这不是你的责任。这是规则的默认值被误解了。
而今年,最高法用一条司法解释,把这个默认值改写了。
二、一个真实案例:审计拖了两年,法院判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里,有一个案例我印象很深。
案情不复杂:
某建筑公司与某乡政府签订桥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项目2020年5月开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多项增量变更工程。
2022年3月,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同年4月,施工企业就提交了全套结算资料,申请开展审计,并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
但问题从这一刻开始:
那些变更工程量,长期未能完成审查。
审计结论,迟迟未能出具。
发包方便以"尚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企业维权无门,202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剩余工程款6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开展司法鉴定。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已经全面完成施工义务,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当依法获得工程对价。虽然合同写有审计结算条款,但审计没有出具结论并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如果机械等待无限期审计,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准许司法鉴定。
最终,判决乡政府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法在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里,写了一句话:
"如果继续机械地等待审计结果出具,明显不利于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请注意"机械地"这三个字。
最高法批评的,不是审计这个制度本身,而是"机械等待"这个做法。
审计可以有,但审计不能无限期地拖着不动。
这个案例背后的规则,就是《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十三条。
三、这块挡箭牌上,有三个缺口
我把第十三条拆成三句话给你听。这一段建议你截图存下来。
缺口一:审计能不能用,首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三款,原文是: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句话的意思非常干脆:审计不是法律默认的结算方式,必须双方明确约定。
合同里没约定的,业主事后拿审计来说事、要求按审计结果定价——法院不支持。
而这一款,保护的正是"合同里没写审计"的承包人。
⚠ 这里我必须提醒一句
这一款只解决一件事——对方能不能用审计来卡你。
如果合同里确实写了"以审计为准",这一款就不管用了,要走另外两款。
所以,"翻合同"永远是第一步。这一步顺序不能反。
缺口二:约定了审计,审计也不能无限期拖下去
《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这一款里有两个入口,都很重要:
入口一:审计结果非因承包人原因,没在合理期限内出具。
入口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第二个入口,实务中少有人用。但它很实用。
什么叫"明显不符"?比如合同约定按定额计价,审计却按市场价重新核;比如综合单价里已经包含的措施费,被审计单列出来又算一遍;比如合同里明明有的项目,审计给漏掉了。
遇到这种情形,不要只说"审计还没出"。
要说"审计出来的东西,跟我们合同不一样"。这是两条不同的路。
而"合理期限"到底怎么算,《建工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给了明确答案:
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请把这个"一年"记下来。
但请注意,它不是"一律一年"。 合同里约定了审计期限的,从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有这个一年。
而这个"一年"的起算点,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所以有一件事,老板今天就该做——把你提交结算资料的凭证找出来。
⚠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栽跟头的坑
第一款的前提是"非因承包人原因"。
如果是承包人自己没按约报送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审计迟迟无法进行——这一款不适用,司法鉴定申请会被驳回。
所以"非因承包人原因"这六个字,不是装饰,是门槛。
缺口三:被强制要求审计的,法律不允许
这一层,是很多人不知道、但分量最重的一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4月30日通过,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请注意这句话的分量: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效力层级高于司法解释,高于行政法规。
它管的不只是"结算依据",它直接管的是"不得以等待决算审计等为由拖延支付账款"。
配套还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5年修订,国务院令第802号)第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留意这两条的关键词:不得"强制要求"。
它的意思不是说合同里绝对不能写审计,而是说——不能强制。
你情不愿被塞进一个审计条款,和你本就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审计结算,这是两件性质完全不同的事。
所以老板最该记住的顺序是:
两步判断
第一步,看合同里有没有约定审计结算。
第二步,看这个约定,是不是被你"强制"接受下来的。
这两层都过关,审计才能真正卡住你;任何一层过不了,它就是纸老虎。
四、三层边界,一句话一张卡
讲到这里,我们把今天的内容压成五句话。
情形一|合同没写"以审计为准"
业主拿审计要求定价款
依据 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三款;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二|合同写了,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迟迟不出
依据 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 → 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情形三|合同写了,审计结果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
依据 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入口)→ 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情形四|想知道"合理期限"怎么算
依据 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 →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情形五|被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结算
依据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 不得强制要求
因为"合同写没写审计"这四个字,直接决定了你适用哪一款,也决定了你手里那张牌能不能打出去。
五、回到那位老板:他的"翻合同",翻出了什么
开头那位问我问题的工程老板,我后来也让他去翻合同了。
他的结果有点意思,我在这里讲,是因为它印证了一件我常跟老板说的话。
他翻出来的结果是:合同里确实没有约定"以审计为准"。
但——
他的项目是当地一个民生工程,甲方是政府平台公司。合同里虽然没有四个字,但在"价款结算方式"那一条里,写了一句"经发包人审计确认后支付"。
因为它虽然没写"以审计为准"这四个字,但它把"审计确认"写成了支付的前置条件。
在实务中,这一句和四个字,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业主拿着它说"没审计完就不能付",是有依据的。
所以我给他的建议是两步:
第一步,先不急着主张"合同没约定"。 因为这一句的存在,让主张变得不那么干净。
第二步,更稳的路是走"审计久拖"这条线。 也就是第十三条第一款。
但要走这条线,他必须先做两件事:
一是把提交结算资料的凭证找出来并归档——这是"一年"的起算点;
二是书面催审计,并要求书面答复——把"审计为什么出不来"钉到具体责任上。是变更工程量未获批准?是资料没报?还是审计本身没启动?
不同原因,破局的理由完全不同。
这也是我一直跟工程老板强调的:证据要平时做。
六、三句话给今天在纠结的工程老板
第一句:翻合同。
今天就翻,不是明天翻。 看有没有写"以审计为准""经审计确认后支付""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这类表述。
找到了,说明你走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找到,你手里有第十三条第三款这张牌。
两种局面,两种打法。
第二句:找凭证。
不管找到没找到,都把结算资料提交的凭证找出来。 提交了不等于送达了,留痕才算。
第三句:把"审计为什么出不来"钉到具体责任上。
别笼统地说"审计没下来"。
是变更工程量没批?是资料没报?还是审计本身没启动?
原因不同,理由不同,赢面也不同。
七、结语
回到那句被用滥的话——"审计是程序,程序要走完"。
这句话没错,但它有一个前提:程序不能被用来无限期地拖住一个人。
最高法今年施行的解释二,用三款规定,把这个前提写清楚了。
审计可以有。但审计不能是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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